「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」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勞動發能字第10805134441號令修正
(要點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)
其第十九點「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,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,結果符合原牌等者,始得展延效期。展延以一次為限。」
說明如下:
一、107年7月17日之後申請的展延評核案件,不再使用辦訓能力檢核表及外訓版。
二、評核結果須符合原牌等。
三、申請評核案件與申請展延案件評核作業對照表